
个体出租车-哈尔滨个体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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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出租车管理法规
1、车型符合市出租汽车管理处规定的运营服务和安全要求。在车顶安装个体出租标志灯。按规定的部位在车身装饰出租汽车管理机关规定的识别标志和字样。在出租汽车前风挡玻璃右侧上方张贴出租汽车管理机关核发的证件。
2、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3、具体如下: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
经营者本人驾驶车辆的,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与出租汽车经营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通过出租汽车经营者向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不得从事客运服务的具体年限由城市人民规定。
个体出租车管理条例
个体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物价、计量等规定的,分别由物价监督、计量等部门处理。无照经营个体出租汽车的,按《北京市人民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六条 个体出租汽车的驾驶员,须符合下列条件: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有本市常住户口,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取得正式驾驶证3年以上,在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前3年连续从事汽车驾驶工作。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城市出租车服务质量、规范营运管理、保障乘客权益,并且落实运输安全责任。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四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服务。第五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到合理规划、协调发展。
作者:xinfeng335本文地址:http://www.shunyuanqizu.com/post/2948.html发布于 -60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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